消费者刘先生于2010年1月23日在麦当劳快餐公司下属门店购买食品110元,其中包含一杯可乐。刘先生饮用该添加冰块可乐后,肚子略感不适。其后,刘先生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且可乐加冰系掺假为由将快餐公司诉诸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先生到快餐公司下属门店就餐,快餐公司为刘先生提供食品和服务,双方之间已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快餐公司在销售给刘先生的可乐中添加冰块,此为该公司所销售饮料的品质特征。刘先生在销售人员的引导下选购可乐,说明其已对可乐的商品特征予以了解,并对该公司所售饮料和提供的服务予以接受。至于刘先生所提饮料口感较凉,当时其可要求不添加冰块或予以更换,但刘先生并未提出该要求,而且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销售饮料添加冰块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掺假的规定。因此,一审驳回刘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不服,以快餐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侵犯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且可乐加冰系掺假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认为:快餐公司事先在宣传图片和点餐单图片中表明可乐中添加冰块的事实,且门店操作具有开放性,刘先生在点餐并接受服务时未对可乐加冰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该种销售模式,故不存在侵犯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情形。可乐中添加冰块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未在根本上改变可乐的碳酸饮料性质,亦未对可乐安全饮用造成影响,所以不构成掺假。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就本案而言,双方均认可加冰事实,争议焦点在于销售人员在事先未询问顾客是否需要加冰的前提下按惯例销售加冰可乐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且加冰是否属于掺假。笔者查遍网上舆论对本案的反应,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顾客完全认可加冰销售模式,对加冰不在意,关键是要好喝,不太计较冰块所占体积。
2.顾客基本认可加冰销售模式,但反对完全为了节约成本而加冰,甚至出现半杯冰的情况。理想模式是快餐店充分为顾客着想,按天气炎热程度有选择性加冰,天热则多加,天冷则少加。
3.顾客基本认可加冰销售模式,但倾向自主选择加冰量,即要求快餐店提供一杯纯可乐并另外附一份冰块,由消费者自由调节加冰量。
4.顾客完全不认可加冰销售模式,认为加入冰块会减少杯中纯可乐体积,属快餐店节约成本之举。
5.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快餐店所有出售的杯装可乐都有加冰,长期以来一直如此,并非个别和突然行为,即默认模式是加冰销售,如此则不加冰为个性服务,而且个性服务应在点餐时予以说明。在原告未声明的情况下,快餐店按惯例提供加冰可乐无过错。
6.某律所律师:可乐加冰看似简单小事一桩,但由于顾客群广泛性而造成众口难调局面存在。可乐加冰是洋快餐的惯例,也得到众多消费者认可,构成了一种商业惯例。法官是保守主义者但并不是保守分子,法律是对现行社会生活模式的确认而不是毫无根据的创造一种超前生活模式;思维过于前卫的法官很可能是现有生活秩序的破坏者而不是维护者,脱离社会生活实践的法律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商业惯例须尊重,故可乐加冰销售应予许可。